无锡市宇超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宇超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井上海绵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3896号
原告:无锡市宇超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潜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932937XQ。
法定代表人:殷新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井上海绵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前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7392011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宇超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超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井上海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上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宇超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宇超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超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保全费470元,合计895元,由原告宇超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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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殷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