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4108号
原告:南京紫成万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48号01幢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24990472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广明,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宇超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丁蜀镇潜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932937XQ。
法定代表人:殷新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紫成万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宇超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紫成万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紫成万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紫成万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83元(已减半收取),由南京紫成万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