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91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殷新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市恒力变压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国祝,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恒力变压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苏03民终25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徐州市恒力变压器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176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5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65元,合计9130元,由徐州市恒力变压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徐州市恒力变压器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无锡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678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州市恒力变压器销售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市恒力变压器销售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州市恒力变压器销售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不动产。徐州市恒力变压器销售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徐州市恒力变压器销售有限公司按照工商注册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西贺徐连公路南侧依法查找,查找不到。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州市恒力变压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向申请人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并告知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拟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人告知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州市恒力变压器销售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玉石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