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06民初10283号之一
原告:苏州世聚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车坊前港村(2)***9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树征电力工程队,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浜镇临仓街600、612号15幢三楼4015室。
负责人:***。
被告:***,女,199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被告:***,男,1981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第三人:无锡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岳东路29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世聚缘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树征电力工程队、***、***与第三人无锡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12月1日,原告苏州世聚缘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与上海树征电力工程队、***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世聚缘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世聚缘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0元,财产保全费2500元,合计6120元,由原告苏州世聚缘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