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民初8960号
原告:迈立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1001号世贸元亨大厦商业办公楼702、707室。
法定代表人:杨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乐,系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芬,系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汉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2999号紫阳明珠办公楼D栋904室。
法定代表人:周晓通。
被告:**,男,199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原告迈立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汉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迈立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迈立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迈立信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400元,退回原告1400元。
审 判 长 王玉珍
人民陪审员 万祥如
人民陪审员 张 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