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瑞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高安市瑞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执异8号 异议人(案外人):高安市瑞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阳新区建设管委会(原民兵训练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069700224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6年5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建筑陶瓷产业基地威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58493182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山县人。住所地:广东省阳山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高安市瑞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威臣公司名下位于江西省高安市使用权面积145874.16平方米的土地(土地证号为:高国用(2013)第3168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瑞泰公司称,(2020)赣0981民初24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被执行人威臣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江西省高安市使用权面积145874.1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系案外人瑞泰公司所有,请求本院停止对该宗土地的执行,立即解除查封等强制措施。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6日上午10时,瑞泰公司以10619616元价格,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竞得了该宗土地使用权,并缴清了全部拍卖款。2020年2月中旬,瑞泰公司收到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邮寄的(2017)粤0604执244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和该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裁定该宗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买受人瑞泰公司名下,***公司所有。2020年2月21日,瑞泰公司缴纳了买受人所需承担的全部税费,同年2月24日,将材料一起提交至高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由于无法正常缴纳卖方应承担的税费,故未成功办理产权登记。经高安市政府召开相关协调会议,顺利完成了该宗土地卖方的税费缴纳。在继续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发现该宗土地已被贵院于2020年7月查封,无法按照进行产权登记。希望贵院知悉情况后对该宗土地解封。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威臣公司、***、***未进行答辩。 瑞泰公司为支持其异议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拍卖订单信息及拍卖金缴纳记录;税费交纳票据复印件等。**、威臣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核实,对瑞泰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能达到瑞泰公司的证明目的。**、威臣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诉威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审理,案号为(2020)赣0981民初2446号。**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威臣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63,226.84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作出裁定,冻结威臣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63,226.84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20年7月6日,本院向高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2020)赣0981执保75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赣0981民初24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威臣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高国用(2013)第3168号的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2020年10月30日,本院依法作出(2020)赣0981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威臣公司欠**货款5,463,226.8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罚息利率标准,以5,463,226.84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算至还清款时之日止),限威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对威臣公司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04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5,043元,***公司负担。上述判决书生效后,由于三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首次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首次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赣0981执110号,目前本案仍在执行中。 另查明,2019年10月26日,瑞泰公司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总价10619616元,拍得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置的标的物“江西高安市建陶基地陶瓷大道以南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145874.16㎡”。2019年10月18日,威臣公司支付拍卖保证金1061962元,2019年10月29日,威臣公司向佛山禅城区人民法院支付拍卖尾款9557654元,共计交清全部拍卖价款10619616元。2019年11月6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604执244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解除本院(2016)粤0604执5009号案对被执行人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江西省高安市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高国用(2013)第3168号)的查封措施,作废原房产证、土地证,注销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及他项权利证(高他项2013第123号);二、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买受人高安市瑞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0697002246)名下,归买受人所有(上述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后60日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税、费由买受人负担。2020年2月21日,瑞泰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高安市税务局交纳契税及滞纳金432643.16元,备注:土地坐落地址:高安市建陶基地陶瓷大道以南国有工业土地,土地面积145874.16平米。案外人瑞泰公司因此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外人瑞泰公司是否系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该权利能否排除本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六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从本案看,案外人瑞泰公司在法院查封该宗土地之前就通过网络拍卖受让了本案涉案土地,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生效执行裁定书为据,瑞泰公司支付了全部土地拍卖价款,取得了该宗土地使用权,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 综上所述,案外人高安市瑞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高安市的使用权面积145874.1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高国用(2013)第3168号)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