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商乐天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2民初3126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王欣,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苑珂,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3月30日出生,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兆艳,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商乐天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于艳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兆艳,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承岩,男,汉族,1955年1月9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告:段亦军,女,汉族,1954年9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告:孙世武,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告:霍振峰,女,汉族,1977年4月16日出生,住济南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济南商乐天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承岩、段亦军、孙世武、霍振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对被告***、济南商乐天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承岩、段亦军、孙世武、霍振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10元,减半收取计68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
审判员  曹凤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