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锦锟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锦锟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4民初6631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重庆市锦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两桂社区5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843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朝阳社区武陵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56468112J。
法定代表人:唐甜。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锦锟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