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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培新园林有限公司与资中县绿怡生态园、资中县发轮片区园林工作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涪法民初字第05966号
原告重庆市培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34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1843-X。
法定代表人曾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中县绿怡生态园,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重龙镇泥巴湾5组,组织机构代码75662227-2。
负责人***,该生态园经理。
被告资中县发轮片区园林工作站,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发轮镇人民政府内,组织机构代码68610325-7。
法定代表人**,该站站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培新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资中县绿怡生态园、资中县发轮片区园林工作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培新园林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资中县绿怡生态园、资中县发轮片区园林工作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培新园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资中县绿怡生态园、资中县发轮片区园林工作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76元,减半收取4738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共计7158元,由原告重庆市培新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