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2民初7397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颖,重庆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锦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办事处两桂社区5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843XK。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锦锟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6元,减半收取10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