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锦锟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培新园林有限公司与资中县绿怡生态园,资中县发轮片区林业工作站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1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培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曾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先成,上海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能贵,上海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资中县绿怡生态园。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重龙镇泥巴湾村5组。
负责人:***,该生态园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资中县发轮片区林业工作站。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发轮镇人民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培新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资中县绿怡生态园、中县发轮片区林业工作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培新园林有限公司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市培新园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培新园林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