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04民初686号
原告: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女,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