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8民初4576号
原告: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铁会,女,1980年9月8日出生,蒙古族,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哈斯**,男,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予以免收。
审判员 闫海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