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5633号
原告: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8EJ9A),住所地:西昌市经久工业园区(黑土湾)。
法定代表人:雷淑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雪,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军,男,汉族,1998年3月6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侄子,现住四川省西昌市(户籍住址:四川省简阳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樊明军,男,汉族,1973年8月5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海莹,女,汉族,2000年5月13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市人,樊明军侄女,现住四川省西昌市(户籍住址:四川省隆昌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2275599E),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1栋1单元7层702号。
法定代表人: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平,男,汉族,1977年2月25日出生,四川省威远县人,中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四川省西昌市(户籍住址:四川省威远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樊明军、中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72.50元,由原告西昌市**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玉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