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401民初1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中农信投(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四川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凉山州毅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农信投(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凉山州毅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03.00元,减半收取计870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元,合计1370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 丹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