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0)张执字第2167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友。
被执行人张前卫。
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潘庄建筑公司。
本院在执行张文友诉张前卫、淄博市张店区潘庄建筑公司购销沙子货款纠纷一案中,尚有40721.33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7)张公经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增福
人民陪审员 朱 玮
人民陪审员 周 蕾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耿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