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421号
申请人:**财,男,汉族,1978年6月13日生,住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绍北村29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9年1月18日生,住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绍北村29号。
被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区潘庄建筑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9号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1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区潘南小学,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潘南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财、***与被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区潘庄建筑公司、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潘南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区潘庄建筑公司、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潘南小学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区潘庄建筑公司、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潘南小学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忠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