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8民初2099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存满,蒙阴高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
被告:类成祥,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告: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龙,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类成祥、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宿炳春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丽
书 记 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