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1232号
原告:***,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艳,山东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龙,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2年3月7日受理原告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鲁1327民初1229号。同日,本院受理本案,案号为(2022)鲁1327民初1232号。上述双方当事人均因对莒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莒劳人仲案字[2021]第187号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上述两案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1327民初122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金 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玉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