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327民初858号 原告: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68096954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筵宾镇大文山后村1017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科技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海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海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鑫海科技公司、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1年6月28日;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原告鑫海科技公司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795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6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43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959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8月30日到鑫海科技公司处工作,2021年2月28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停工留薪期截止到2021年6月28日,停工留薪期后,***再未到鑫海科技公司处上班,也未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因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应为2021年6月28日,因此经济补偿金计算时间应为7个月,***要求数额过高,特此诉至贵院,以实现鑫海科技公司诉求。 ***辩称,***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鑫海科技公司的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4年8月到鑫海科技公司从事炉前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鑫海科技公司未为***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2月28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2022年3月21日,***受伤经莒南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22年9月26日,经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于2022年11月21日向莒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莒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莒劳人仲案字[2022]第3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与鑫海科技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2、鑫海科技公司支付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6950元;3、鑫海科公司支付给***停工留薪期待遇26800元;4、鑫海科技公司支付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00元;5、鑫海科技公司支付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431元;6、鑫海科技公司支付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9596元;7、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鑫海科技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处理。 另外,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700元。 上述事实,有裁决书,送达回执,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资流水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于2021年2月28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未再到鑫海科技公司工作,直至***2022年11月21日提起仲裁申请,鑫海科技公司未在该期间向***发送返岗通知,亦未在法定情形下向***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鑫海科技公司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是2021年6月28日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在鑫海科技公司工作期间,鑫海科技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要求与鑫海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于2014年8月到鑫海科技公司工作,截至2022年11月,***在鑫海科技公司工作年限为8年4个月,鑫海科技公司应当按照8.5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6700元,鑫海科技公司应当支付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6950元[月平均工资6700元×8.5个月]。鑫海科技公司要求不承担解除劳动关系补偿569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工作期间鑫海科技公司未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鑫海科技公司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受伤诊断为:锁骨骨折,闭合性胫骨平台骨折,腓骨小头骨折,肋骨骨折,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扭伤。行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右膝内侧副韧带切开修补术,现内固定物已取出。参照***【2006】15号《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700元,鑫海科技公司应当支付给***停工留薪期待遇26800元[月平均工资6700元×4个月]。鑫海科技公司要求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26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九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6700元,鑫海科技公司应当支付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00元[月平均工资6700元×9个月]。鑫海科技公司要求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工伤被鉴定九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7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2022年临沂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633元,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431元[2022年临沂市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633元×7个月]。鑫海科技公司要求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43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工伤被鉴定九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12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21日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临沂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633元,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9596元[2022年临沂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633元×12个月]。鑫海科技公司要求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959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鑫海科技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695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6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43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9596元,鑫海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于2022年11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 三、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6950元; 四、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停工留薪期待遇26800元; 五、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00元; 六、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431元; 七、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95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