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8民初5184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兰山开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兰山开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告:类**,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蒙山云蒙景区。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680969548,住所:莒南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类**、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耳朵损伤正在治疗,待治疗终结再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类 萍
书 记 员 龚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