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桂0109执保79号
关于申请人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南宁鑫瑞宏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10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南宁鑫瑞宏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6645787.26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华南城支行、45050110948809000000,实际冻结0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衡阳东路支行、45050160475700000009,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8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10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