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04执1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临桂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13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401942.40元,执行中已实现标的18209.05元。执行中,通过车辆、房屋、银行等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