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04执1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临桂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13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401942.40元,执行中已实现标的18209.05元。执行中,通过车辆、房屋、银行等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