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602执2791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721X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5152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防城港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口区北部湾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N6W0K09。 法定代表人:**。 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桂0602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815098.73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广西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和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证券、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电话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6815098.73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余 樊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郑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