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602执2791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721X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5152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防城港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口区北部湾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N6W0K09。
法定代表人:**。
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桂0602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815098.73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广西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和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证券、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电话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6815098.73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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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郑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