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81民初4048号
原告:***弘机械租赁服务部。
经营者:***。
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尚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桂林市。
本院受理原告***弘机械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弘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弘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弘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对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62元,由***弘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侯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