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碧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阳第一分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9财保34号

申请人:贵州黔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长寨街道办事处城南新区城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DNE871C。

法定代表人:唐尚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成都碧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阳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第2栋1单元3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LX1B0N。

法定代表人:纪晓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黔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碧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阳第一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黔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碧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阳第一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黔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碧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阳第一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贵州黔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 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 乡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