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九为模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黔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29民初1259号
原告:北京九为模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089609233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黔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长寨街道办事处城南新区城南大道用代码:91522729MA6DNE871C。
法定代表人:唐尚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九为模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2019年9月5日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全部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因被告归还工程款而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九为模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92元,共计2,687元。由原告北京九为模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