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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岛德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莱州环宇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3民初3120号
原告:青岛德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天台二路6号2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682560266C。
法定代表人:周同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山东莱州环宇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夏邱镇后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169869596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玉顺,莱州夏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青岛德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莱州环宇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青岛德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德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6.02元,减半收取计4878.01元及申请费3570元,共计8448.0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廷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银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