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03财保1511号
申请人:***,男,1982年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民,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菁华,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申请人:山东环智弘宇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莱州环宇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夏邱镇后魏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环智弘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环智弘宇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开户行:莱州农商银行,银行卡号:9060××××1929;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号:2132××××000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号:1606××××1373);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为本次保全申请向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环智弘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莱州农商银行,账号为9060××××1929的银行账户;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环智弘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132××××0001的银行账户;
三、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环智弘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606××××1373的银行账户。
以上保全措施以人民币8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