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智弘宇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3610号
原告:***,男,住莱州市。
被告:山东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建泰,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山东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雨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林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