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12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执行人:山东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169869596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9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山东环***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7月19日缴纳案款158010.85元。申请执行人此次执行申请,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