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6179号
原告:北京中北信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8号22号楼117、11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津润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夏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小雪镇陵兖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北信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环***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北京中北信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山东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北信达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山东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北信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山东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