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22民初779号
原告:***,男,生于1960年12月14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告:**,***李胜,男,生于1980年9月10日,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泰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宏力大道南段东侧富美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武占业。
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泰晟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以与**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泰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泰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任红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成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