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执996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宏力大道南段东侧富美商务中心(龙首苑1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868615648。
法定代表人:武占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侯玉磊(实习律师),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兴唐经典梦园欣苑沿街商务公寓楼五层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67385953Y。
法定代表人:马纪,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403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薛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3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 娜
审判员 李 洋
审判员 李庆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