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民初990号
原告: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匡城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号楼20层B区20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