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702执保784号 申请保全人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汉中安普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财保6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实施,申请保全标的287859.2元,本院同日立案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情况通报如下: 1、执行局依法冻结担保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勉县定居山北路支行(存单账号:26-6********)账户存款287859.2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287859.2元(线下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止); 2、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汉中安普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汉中人民路支行(账号为:2606********)账户存款287859.2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287859.2元(线下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5日止),案件保全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702执保784号案件执行实施完毕,于2023年11月15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