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2财保68号
申请人: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匡城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392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勉县同沟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汉中安普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铺镇工业园区超能起重机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XPNN1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汉中安普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安普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名下287859.2元的财产。第三人***自愿以其名下银行存款287859.2元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以书面形式向本院作出担保承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交了与被申请人汉中安普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相关证据材料,提供了申请保全的财产信息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勉县定军山北路支行存款人民币287859.2元(存单账号:×××88);
二、以人民币287859.2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人民路支行的存款(银行账号:2606********),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或经济收入。
案件申请费1959元,由申请人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