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诚年都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诚年都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医科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4民初5136号
原告:晏正国,男,汉族,1965年5月2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诚年都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星小区金星路113号金星广场A栋写字楼3F3-2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43386337。
被告:昆明医科大学,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城雨花街道春融西路1168号。
负责人:**。
原告晏正国诉被告云南诚年都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医科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晏正国以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晏正国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晏正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35元,由原告晏正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