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诚年都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诚年都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4民初5136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5月2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诚年都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星小区金星路113号金星广场A栋写字楼3F3-2。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43386337。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南诚年都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云0114民初513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云南诚年都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昆明银河支行,账号:531078090018010000233的银行存款747016.14元进行冻结,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对被申请人云南诚年都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解除冻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云南诚年都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开户名:云南诚年都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昆明银河支行,账号:531078090018010000233,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