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德耐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德耐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491号
申请人:江阴德耐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76886101E,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锡澄路**。
法定代表人:薛亮,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62306858F,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
法定代表人:黎仁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德耐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德耐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45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德耐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5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玉凤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包煜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