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1民初8219号
原告:瑞安市龙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下埠工业区。
负责人:翁小毅,系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迎春、***(特别授权),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洞头盛新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霞光大道2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瑞安市龙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洞头盛新五交化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瑞安市龙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瑞安市龙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瑞安市龙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