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泊锦科技有限公司

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电子产品商行、杭州泊锦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2389号
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电子产品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腾飞路348号东岳新村39幢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02MA32C8XE6C。
经营者:***,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被告:杭州泊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102号杭州创意设计中心A幢11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8LBD21G。
法定代表人:周水妹。
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电子产品商行与被告杭州泊锦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电子产品商行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电子产品商行以被告已还清全部工程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电子产品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电子产品商行负担。
审 判 员 黄东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家燕
书 记 员 刘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