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1146号
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电子产品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腾飞路348号东岳新村39幢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02MA32C8XE6C。
经营者:***,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被告:杭州泊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102号杭州创意设计中心A幢11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8LBD21G。
法定代表人:周水妹。
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电子产品商行与被告杭州泊锦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电子产品商行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泊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电子产品商行以被告已全部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泊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电子产品商行撤回对被告杭州泊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电子产品商行负担。
审判员 沈志兴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阙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