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7099号
原告:重庆铁傲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88YMX1,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同乐村1组1至3层(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欧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14TGW3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29号(攀华国际广场)Z9幢22-5号。
法定代表人:闻永新,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铁傲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欧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铁傲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铁傲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文芳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