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4260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北区鱼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润万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034JX6F),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曹回镇滨河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润万物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姜 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