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润万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润万物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4260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北区鱼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润万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034JX6F),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曹回镇滨河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润万物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姜 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