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32民初1755号
原告:贵州鑫创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1940596C。
营业场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50-82号香榭丽舍B栋1单元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何佳怩,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6日生,汉族,江苏省扬中市人,户籍地:江苏省扬中市。系该公司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1月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县。系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2MA6DJALT1J。
地址: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街道***二单元1楼。
法定代表人:*先丽,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海童,系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鑫创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鑫创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以诉讼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鑫创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599元,减半收取7299元,由原告贵州鑫创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左裕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杨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蒙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