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民申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
法定代表人:唐先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宇,系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贵州鑫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何松涛,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洲,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永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都城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鑫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创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五建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核五建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都县法院(2018)黔2732民初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三都城投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三都水族自治县(2018)黔2732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有资质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价值进行鉴定,按鉴定价格进行结算,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程序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8条的规定,公司员工作为公司代理人出庭,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与公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证明。所以:1、被申请人贵州鑫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鹏不具有合法代理手续,而被原审法院允许作为代理人出庭,并在庭审中代表被申请人鑫创源公司发言违反法律规定。2、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鹏,彭海清均未提供任何合法劳动关系证明。根据(2016)最高法民终368号民事裁定书的法律适用精神,应认定该被申请人未到庭。3、原审法院当庭变更被告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鑫创源公司起诉状中列明的被告为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原审法院未经过申请撤诉——裁定准许撤诉——申请追加被告——裁定允许追加被告等一系列程序。在五建贵州分公司未到庭情况下直接变更被告,违反法定程序,也致使再审申请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失去诉讼时效利益,未获得合理时间应对诉讼中的重大变化,剥夺再审申请人城投公司诉讼权利。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鑫创源公司与城投公司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或者说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原审法院判决书第十页直接认定,鑫创源公司与城投公司已建立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判决书并依据报价单的数据来作为处理双方权利义务依据,违反招投标法及合同法强制性规定。五建公司是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的三都县民族体育竞技中心唯一合法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其中标合同就包括了本案涉案工程竞技中心10KV配电工程。为了使得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化,提高公共采购效率和质量,保证了国有资金有效使用,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滋生,我国法律规定了强制招投标制度。本案的竞技中心lOkv配电工程,是法定必须招投标工程。城投公司不可能将五建公司中标的配电工程重新直接发包给鑫创源公司。即使重新发包,双方之间的承发包行为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招投标规定而无效。鑫创源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待日后若竣工验收合格,应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其价值。三、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认定金额的依据是鑫创源公司提供的自称是其制作的《设备材料报价审批表》。该《设备材料报价审批表》却是鑫创源公司伪造的证据。首先,竞技中心lOkv配电工程中标单位是五建公司,城投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与五建公司签订有《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该合同第五页第一行约定双方的:“最终工程款结算额以审计部门审定结果为准。”正因为城投公司和五建公司达成了以审计部门审定结果为结算依据这个最终条款。所以城投公司、监理公司对五建公司的报价不必作过多审核。因为他们的审核都没有最终效力,定价权已经约定上交审计部门。其次,本案中鑫创源公司提供的《设备材料报价审批表》,正是五建公司制作的。基于五建公司与城投公司达成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合意,所以城投公司在报价单的签章不具有最终决定性,应当以审计部门最后审定价格为准。而且,城投公司在五建公司的报价单上的签章仅对五建公司有效。再次,鑫创源公司从五建公司获取了已经三方签章的《设备材料报价审批表》原件(上有五建公司、城投公司及监理公司三方印章)。鑫创源公司通过手写添加自己公司名称及加盖自己公司印章的方式伪造证据,并谎称该份《设备材料报价审批表》是自己制作,已得到多方认可。欺骗法院依据该报价单价格作出判决,构成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公正。最后,五建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表明:一、五建公司已将竞技中心lOkv配电工程分包给鑫创源公司。二、该报价单是五建公司收到分包人鑫创源公司向其报价的基础上由五建公司制作的。三、该报价单的价格是在分包人鑫创源公司向总包人五建公司报价的基础上,五建公司再加上自己一定的利润后形成的;四、其它问题。竞技中心lOkv配电工程还未竣工验收合格,供电部门同意送电并不代表竣工验收程序。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纠正错误判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鑫创源公司、中核五建公司、中核五建贵州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三都城投公司提出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设备材料报价审批表》属伪造的问题。经审查,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三都县民族体育竞技中心建设项目部2018年12月13日出具的“关于三都县民族体育竞技中心10KV配电工程‘设备材料报价审批表’的说明,鑫创源公司提交的《设备材料报价审批表》是向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三都县民族体育竞技中心建设项目部获取的,”该审批表上有再审申请人三都城投公司和鑫创源公司的盖章,三都城投公司的该项申请主张无充分证据证明;关于再审申请人三都城投公司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经审查,原审在查明三都城投公司与鑫创源公司已建立事实上的施工合同的基础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及第十八条第一项“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的规定,判决三都城投公司承担支付供货材料款及利息正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关于再审申请人三都城投公司提出原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作缺席判决的问题。经审查,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于2018年7月10日向三都城投公司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后,三都城投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作缺席审理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缺席判决。”的规定。
综上,三都城投公司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白桂刚
审 判 员 唐新春
审 判 员 石明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诗泽
书 记 员 万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