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创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德江县腾龙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4016号
原告:德江县腾龙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镇马鹿岩。
经营者:***,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贵州鑫创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鑫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50-82号香榭丽舍B栋1单元1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1940596C。
法定代表人:何佳怩。
被告:***,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原告德江县腾龙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贵州鑫创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德江县腾龙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江县腾龙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2.44元(已减半),由原告德江县腾龙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承担(已缴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曾诗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