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天宁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浙嘉民抗字第15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海宁市鑫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重驰。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天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荣。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海宁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荣。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勤荣布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法荣。
申诉人海宁市鑫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诉人嘉兴市天宁建设有限公司、海宁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浙江勤荣布艺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1)嘉海商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鑫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6月25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2012)浙嘉检民行抗字第15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施佳媛